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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第二章 互助人、受益人

§ 4–85

4
福利互助以機關學校編制內雇員以上人員全體參加為限,如有不應參加互助而參加者,除其已繳互助金不予退還,已領之各項互助補助,應由其服務機關學校負責賠償外,各該機關學校負責審之人員,並應從嚴議處。
5
本辦法所稱福利互助之受益人,除本人喪葬互助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6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以居住台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或其他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認定之地區為限。但派駐國外人員親屬,不在此限。其受益人順序如左: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未成年子女領受互助補助,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具領之。但情形特殊無法定代理人可具領者,得報由住福會審查決定之。
7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無前條所定之受益人時,其受益人改依左列順序辦理: 一、互助人參加福利互助時指定之受益人。 二、互助人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受益人。 三、互助人原服務機關學校。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