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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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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以居住台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或其他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認定之地區為限。但派駐國外人員親屬,不在此限。其受益人順序如左: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未成年子女領受互助補助,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具領之。但情形特殊無法定代理人可具領者,得報由住福會審查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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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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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益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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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 6 條規定:「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以居住台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或其他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認定之地區為限。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