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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第四章 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與運用

§ 15–162

15
公教人員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左: 一、公教人員每人每月應依現任職級,按規定之福利互助俸額百分之一,繳納福利互助金,由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列單通知出納及主計單位,於每月發放薪津時予以扣收,並於當月十日前解繳住福會在銀行所設專戶,及調製繳納互助金清單一份 (格式如附件 (四) ) 送住福會。二、政府專案撥發之公教人員眷屬生活補助費,於年度開始時,一次撥由住福會統籌保管運用。 三、依第二條第三項原已參加互助者,應比照一般公教人員之標準繳納眷屬生活補助費,以五口為限。 福利互助俸額標準依附表 (一) (二) (三) 之規定。 (編 註:附表 (一) ~ (三) 、附件四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32 期 7~10 頁)
16
福利互助經費由住福會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或購儲政府發行之有價債券。所有經費及孳生利息之運用。悉依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之規定辦理。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