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中央公教人員 (以下簡稱公教人員) ,係指左列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雇員以上有給文職人員而言: 一、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 二、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機關。 三、國民大會。 四、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及其所屬機關。 五、行政院及其所屬行政機關、國立學校。 公私立學校軍訓教官之薪給列入中央總預算者,得適用本辦法。 經費未列入中央總預算之機關,或非適用一般公教人員待遇之機關,除原已參加互助者外,不適用本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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