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福利互助業務,由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 辦理。 參加互助之機關及學校,其福利互助業務由人事單位主辦,會計單位協辦。
該法規為「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明定公教人員的福利互助業務由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理。參加互助的機關及學校,其福利互助業務由人事單位主辦,會計單位協辦。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以及法院判決書中有關眷舍房地處理的條文,可以舉出符合互助辦法的與眷舍房地處理相關之範例,並依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加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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