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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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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福利互助業務,由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 辦理。 參加互助之機關及學校,其福利互助業務由人事單位主辦,會計單位協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規為「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明定公教人員的福利互助業務由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理。參加互助的機關及學校,其福利互助業務由人事單位主辦,會計單位協辦。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以及法院判決書中有關眷舍房地處理的條文,可以舉出符合互助辦法的與眷舍房地處理相關之範例,並依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加以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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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 3 條規定:「公教人員福利互助業務,由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 辦理。 參加互助之機關及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