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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第三章 互助之參加、退出及停止

§ 9–146

9
新參加互助之機關學校,其公務人員應全體一次辦妥參加互助手續,造具名冊 (格式如附件 (一) ) 及檢同福利互助資料卡 (格式如附件 (二) ) 送住福會。 (編 註:附件一~二請參閱人事行政法規釋例彙編 (二) (84年8 月版) 第 2291-2293 頁)
10
公教人員自到職之日起參加互助,並自離職或死亡之日退出互助。其互助補助均自到職、離職或死亡之日計算。互助人到、離職或死亡之當月任職未滿全月者,互助金仍照全月份扣繳。
11
互助人調職時,如同屬中央機關學校,原服務單位應通知調職單位繼續參加互助。其互助金在不重繳之原則下,由原服務單位扣繳當月份互助金,調職單位扣繳次月份互助金。 前項互助人如轉調不適用本辦法之其他機關學校,則自離職之日起退出互助。
12
互助人應徵入伍或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互助人應徵入伍服役期間,應視同繼續參加互助,個人應負擔之互助金,由其服務機關學校全額負擔。 二、依法令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應即停止互助。 奉准復職或起薪時,其前後權利義務視同存續,停職與留職停薪期間應繳之互助金及應領之互助補助,應予補扣、補發。但解除職務者,應溯自停止互助之日起退出互助。
13
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金及眷屬生活補助費,無論其在互助期間已否補受補助,一律不予退還。
14
各機關學校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及職級異動之互助人,造具異動月報表 (格式如附件 (三) ) ,於次月十日前送住福會。新進人員並應檢送福利互助資料卡。 (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人事行政法規釋例彙編 (二) (84年8 月版) 第 2295 頁)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