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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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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應徵入伍或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互助人應徵入伍服役期間,應視同繼續參加互助,個人應負擔之互助金,由其服務機關學校全額負擔。 二、依法令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應即停止互助。 奉准復職或起薪時,其前後權利義務視同存續,停職與留職停薪期間應繳之互助金及應領之互助補助,應予補扣、補發。但解除職務者,應溯自停止互助之日起退出互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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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法令名詞
  • 復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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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 12 條規定:「互助人應徵入伍或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互助人應徵入伍服役期間,應視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