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金及眷屬生活補助費,無論其在互助期間已否補受補助,一律不予退還。
對於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13條,該條規定了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金及眷屬生活補助費,無論其在互助期間已否補受補助,一律不予退還。根據本案的情況,離職互助金的發放是根據互助辦法的制定和修訂進行的,並且管理委員會對會費及互助金給付標準的調整、重大事項的決議需要經過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因此,對於互助金的給付、調整等事項,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已繳納的互助金退還的情況在法律上是不予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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