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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一節 保險俸(薪)額

§ 20–212

20
本法第八條第四項所定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額,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支給俸(薪)額為準。
21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俸(薪)額應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之保險俸(薪)額釐定之;其在實施薪級制度前已按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職員各職稱保險俸(薪)額中位數投保而實敘薪給尚未達中位數者,仍保留原核定之保險薪級,其依成績考結果所敘薪級高於原核定之保險薪級時,再依實際所敘薪級調整其保險俸(薪)額。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