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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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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俸(薪)額應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之保險俸(薪)額釐定之;其在實施薪級制度前已按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職員各職稱保險俸(薪)額中位數投保而實敘薪給尚未達中位數者,仍保留原核定之保險薪級,其依成績考結果所敘薪級高於原核定之保險薪級時,再依實際所敘薪級調整其保險俸(薪)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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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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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俸(薪)額應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之保險俸(薪)額釐定之;其在實施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