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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俸(薪)額應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之保險俸(薪)額釐定之;其在實施薪級制度前已按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職員各職稱保險俸(薪)額中位數投保而實敘薪給尚未達中位數者,仍保留原核定之保險薪級,其依成績考結果所敘薪級高於原核定之保險薪級時,再依實際所敘薪級調整其保險俸(薪)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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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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