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二節 失能給付

§ 49–513

50
  1. 承保機關對於不合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案件,得保留原送之失能證明文件存查。
  2. 本保險失能爭議及各項現金給付爭議,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釋之。
51
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下列書據證件,送承保機關辦理: 一、失能證明書:應由主治之醫院出具;證明書內各欄應據實填具。派駐國外者,得由駐在地之治療醫院出具之。 二、其他證明文件:如經 x 光檢查者,應附 x 光報告。 三、申請因公失能給付者,應附有足資證明符合因公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