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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失能給付之計算標準,應依本法第十五條所定確定永久失能日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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