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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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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失能給付之計算標準,應依本法第十五條所定確定永久失能日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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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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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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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失能給付之計算標準,應依本法第十五條所定確定永久失能日往前推算六個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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