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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保險各項給付如因要保機關未予實轉送應附文件或作不實之證明陳述而領得者,承保機關除通知要保機關負責於三十日內,將其領得保險給付之本息退還外,並得請其主管機關議處有關人員。
  2.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溢領本保險給付者,由承保機關或超額年金之發給機關依規定追繳,並得加計利息繳還。
  3. 前二項加計利息,比照第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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