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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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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受益人未滿法定年齡而請領給付者,應會同其法定代理人辦理,並附足資證明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如果被保險人之受益人未滿法定年齡而請領給付,應會同其法定代理人辦理,並附足資證明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文件。舉例來說,當未成年人作為被保險人,其法定代理人即可代為辦理請領給付的相關手續,並須提供足資證明其為法定代理人的文件。

  • 受益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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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規定:「被保險人之受益人未滿法定年齡而請領給付者,應會同其法定代理人辦理,並附足資證明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