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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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如果被保險人之受益人未滿法定年齡而請領給付,應會同其法定代理人辦理,並附足資證明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文件。舉例來說,當未成年人作為被保險人,其法定代理人即可代為辦理請領給付的相關手續,並須提供足資證明其為法定代理人的文件。
- 受益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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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