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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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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教師參加本保險者,應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任用資格。
  2. 2.私立學校職員應符合教育部所定私立學校職員參加本保險資格之規定。
  3. 3.前項私立學校職員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已參加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而其資格與規定不符者,准在原校原職等範圍內,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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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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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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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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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教師參加本保險者,應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任用資格。私立學校職員應符合教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