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2白話與解析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11開新分頁第 一 節 要保機關 §11開新分頁第 二 節 被保險人 §14開新分頁第 三 節 受益人 §18開新分頁第 三 章 保險俸(薪)額及保險費 §20開新分頁第 一 節 保險俸(薪)額 §20開新分頁第 二 節 保險費 §22開新分頁第 四 章 要保、退保及變更登記 §25開新分頁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35開新分頁第 一 節 通則 §35開新分頁第 二 節 失能給付 §49開新分頁第 三 節 養老給付 §52開新分頁第 四 節 死亡給付 §75開新分頁第 五 節 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81開新分頁第 六 章 業務監督 §84開新分頁第 七 章 附則 §86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二 章 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第 二 節 被保險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白話解讀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