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出,並擔任機關編制內有給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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