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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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外國人任第二條所定職務者,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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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30114 全文修正)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外國人任第二條所定職務者,準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所稱外國人,依國籍法規定,指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考量實務上有外國人任第二條所定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務(如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而須加保之情形,爰增訂外國人得準用之規定。
- 第二條條文
-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2 條條文
(10301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所稱外國人,依國籍法規定,指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考量實務上有外國人任第二條所定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務(如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而須加保之情形,爰增訂外國人得準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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