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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參加退休人員保險,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時仍在保者,得繼續參加該保險;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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