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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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參加退休人員保險,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時仍在保者,得繼續參加該保險;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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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30114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參加退休人員保險,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時仍在保者,得繼續參加該保險;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移列,配合立法體例及原條文係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增訂公布,爰作文字修正。
- 同行名詞
(10301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移列,配合立法體例及原條文係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增訂公布,爰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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