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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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後段所定得由被保險人指定之受益人範圍如下: 一、被保險人之親友。 二、國內公益法人。
- 2.居住大陸地區之本保險給付受益人,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規定請領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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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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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第七項後段條文
- 受益人名詞
- 公益法人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規
-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2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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