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1.本保險保險費以元為單位計算,角以下四捨五入。
- 2.本保險應由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要保機關列入年度預算,或由各級政府統籌編列。
- 3.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被保險人依同條規定適用本保險年金給付期間,其參加本保險之保險費率,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應即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七項規定,重新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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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2條的逐條釋義如下: 1. 本保險保險費以元為單位計算,角以下四捨五入。這表示保險費的計算是以元為單位,小數點以下則採用四捨五入的方式計算。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保險費的準確性和公平性。 2. 本保險應由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要保機關列入年度預算,或由各級政府統籌編列。這表示作為保險費的一部分,應由政府來補助,而這部分的預算應由相關的要保機關或政府來負責列入年度預算,確保保險費的穩定和充分。 3.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被保險人依同條規定適用本保險年金給付期間,其參加本保險之保險費率,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應即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七項規定,重新釐定。這段規定是關於被保險人在適用保險年金給付期間參加本保險的保險費率的規定,並且指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應依規定重新釐定保險費率。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三解釋意旨認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立法意旨係依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功能,經預估有關費用之需求,精算保險費率,核計各該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乃基於法律規定衡量被保險人從事職業之性質,符合母法授權之意旨,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趣,並不違背」等語在案。這段法條的參考資料涉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並且透過裁判書中的具體解釋和適用案例來說明相關規定的意旨和適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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