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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之繳納證明,由要保機關出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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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的繳納證明應由要保機關出具。例如,如果一位公教人員需要向保險機關繳納保險費,他必須取得要保機關所出具的繳納證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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