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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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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之繳納證明,由要保機關出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的繳納證明應由要保機關出具。例如,如果一位公教人員需要向保險機關繳納保險費,他必須取得要保機關所出具的繳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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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之繳納證明,由要保機關出具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