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之繳納證明,由要保機關出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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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的繳納證明應由要保機關出具。例如,如果一位公教人員需要向保險機關繳納保險費,他必須取得要保機關所出具的繳納證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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