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1.要保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保險費: 一、以承保機關建置之網路作業系統辦理者,得以匯款、網路銀行或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或持保險費入帳通知一份,向特約代收保險費機構繳納。 二、未使用前款網路作業系統者,應持保險費入帳通知一份,向特約代收保險費機構繳納。
- 2.要保機關繳納保險費後,應將當月份繳納保險費清單及相關表件,併送承保機關;屬前項第二款者,應併附保險費入帳通知副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清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