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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1. 1.要保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保險費: 一、以承保機關建置之網路作業系統辦理者,得以匯款、網路銀行或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或持保險費入帳通知一份,向特約代收保險費機構繳納。 二、未使用前款網路作業系統者,應持保險費入帳通知一份,向特約代收保險費機構繳納。
  2. 2.要保機關繳納保險費後,應將當月份繳納保險費清單及相關表件,併送承保機關;屬前項第二款者,應併附保險費入帳通知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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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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