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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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保機關應依本法第二條、第四十五條及本細則相關規定,填具加蓋印信或本保險專用章之本保險異動名冊(以下簡稱異動名冊),向承保機關辦理要保。
- 2.承保機關對於要保機關所送異動名冊、繳納保險費清單及當月份全部保險費,經審核無誤後,應即辦理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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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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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四十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2 條條文
-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4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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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