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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要保機關應依本法第二條、第四十五條及本細則相關規定,填具加蓋印信或本保險專用章之本保險異動名冊(以下簡稱異動名冊),向承保機關辦理要保。
  2. 承保機關對於要保機關所送異動名冊、繳納保險費清單及當月份全部保險費,經審無誤後,應即辦理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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