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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要保機關應於新進人員到職日起四十五日內,將應繳保險費連同要保表件,送承保機關處,並自到職起薪之日起承保生效。
  2. 被保險人留職停薪、依法停職(聘)、休職,或依本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重複加保而選擇退保者,自原因消滅之日起,應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要保機關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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