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承保機關應按要保機關分布地區,普遍洽定繳納保險費及各項給付代理收付處所,由承保機關通知要保機關,並報本保險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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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條,承保機關應按要保機關分布地區,普遍洽定繳納保險費及各項給付代理收付處所,由承保機關通知要保機關,並報本保險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承保機關需要按照要保機關所在地區的分布,確定收付保險費和給付的代理處所,並通知要保機關,報告給本保險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來自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並且可以舉例說明,例如實際上某個承保機關依照這項規定通知了要保機關,並且報告給主管機關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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