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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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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機關應按要保機關分布地區,普遍洽定繳納保險費及各項給付代理收付處所,由承保機關通知要保機關,並報本保險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條,承保機關應按要保機關分布地區,普遍洽定繳納保險費及各項給付代理收付處所,由承保機關通知要保機關,並報本保險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承保機關需要按照要保機關所在地區的分布,確定收付保險費和給付的代理處所,並通知要保機關,報告給本保險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來自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並且可以舉例說明,例如實際上某個承保機關依照這項規定通知了要保機關,並且報告給主管機關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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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承保機關應按要保機關分布地區,普遍洽定繳納保險費及各項給付代理收付處所,由承保機關通知要保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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