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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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與受益人之姓名、年齡及親屬關係,以戶籍記載為準;年齡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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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保險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與受益人之姓名、年齡及親屬關係,以戶籍記載為準;年齡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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