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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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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四條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收入、保險準備金運用所孳生之收益與什項收入免納營業稅所得稅。 三、承保機關業務使用之房地及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之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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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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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四條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承保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