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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收入、保險準備金運用所孳生之收益與什項收入免納營業稅所得稅。 三、承保機關業務使用之房地及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之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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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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