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十四條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收入、保險準備金運用所孳生之收益與什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承保機關業務使用之房地及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之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本法第四十四條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收入、保險準備金運用所孳生之收益與什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承保機關業務使用之房地及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之有關規定免徵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