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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5.29

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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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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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限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於全民健康保險開辦時仍在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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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以被保險人退休時原服務機關為要保機關,原服務機關裁撤者,以其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務機關為要保機關。但原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退休人員參加本保險者,以本保險承保機關為要保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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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給固定以其退休時公務人員保險之保險俸(薪)給為準,後不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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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保險費,固定以被保險人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八之費率計,由被保險人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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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被保險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保險費繳付要保機關,由要保機關於收費後給予收據並於十日內轉承保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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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被保險人逾期三十日未繳保險費,視為自動退保。其因要保機關延誤轉繳,致被保險人喪失保險權益或使本保險遭受損害時,要保機關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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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退保者,以發還其原應請領之公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為限。
  2. 本保險被保險人死亡,以給與一次死亡給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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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3.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退休人員保險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5.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