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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章 退職酬勞金之請領程序

§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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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辦理退職時,應填具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一式三份,檢同本人最近一吋半身相片四張,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經服務機關彙轉銓敘部審查後,送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並考試院核定後,由支給機關支給退職酬勞金。 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切實審,如證件不足者,應請補正。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