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辦理退職時,應填具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一式三份,檢同本人最近一吋半身相片四張,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經服務機關彙轉銓敘部審查後,送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並俟考試院核定後,由支給機關支給退職酬勞金。 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切實審核,如證件不足者,應請補正。
根據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政務人員辦理退職時需要填寫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並提供相關文件,經過審核後再送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最終由支給機關發放退職酬勞金。此外,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需經過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審核,如有不足之處則應請補正。 舉例:根據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某政務人員在辦理退職手續時,需要填寫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這些文件經過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的審核後,才能送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審查核定,最終再由支給機關發放退職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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