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章 退職酬勞金及撫慰金之停發及續發
§ 31–32共 2 條
退職人員退職酬勞金領受權及遺族月撫慰金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如有續領,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退職人員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情形時,應主動通知再任機關轉報支給機關,並繳還原領退職酬勞金證書,如有違反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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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31–32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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