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職人員退職酬勞金領受權及遺族月撫慰金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如有續領,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退職人員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情形時,應主動通知再任機關轉報支給機關,並繳還原領退職酬勞金證書,如有違反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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