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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4.25

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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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補助七個月本(年功)俸俸額。 二、土葬者,補助五個月本(年功)俸俸額。 前項本(年功)俸應以最後在職時經銓敘審定之等級計算。但不得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公務人員在職失蹤,經銓敘部登記有案並經死亡宣告者,依第一項第二款標準,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全文共 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4.2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