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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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補助七個月本(年功)俸俸額。 二、土葬者,補助五個月本(年功)俸俸額。 前項本(年功)俸應以最後在職時經銓敘審定之等級計算。但不得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公務人員在職失蹤,經銓敘部登記有案並經死亡宣告者,依第一項第二款標準,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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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第二條,公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分為火化者和土葬者兩種情況。對於火化者,補助金額為七個月本(年功)俸俸額;對於土葬者,補助金額則為五個月本(年功)俸俸額。其中,本(年功)俸指的是最後在職時經銓敘審定之等級計算,但不得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此外,對於在職失蹤、經銓敘部登記有案並經死亡宣告的公務人員,也可根據相同的補助標準獲得殮葬補助費。但若經撤銷死亡宣告,原發給的補助費則應依法由支給機關追繳。 根據資料,《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4條規定了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應予以現金給付。根據這項法條,對於死亡情況,公務人員的殮葬補助費是有相對應的保險給付標準的。 因此,根據相關法條規定,公務人員的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第二條規定的補助金額是受到保險法所保障的一部分,屬於公務人員的保險給付範疇。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死亡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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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