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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四章 面詢

§ 15–173

15
送審人員或聲請發證明書人員之資歷,有左列情形之一,無法行查仍有疑問者,應通知送審人,或聲請人來部面詢,必要時,並得通知出具保證書人來部質詢: 一、證件形式上不合規定,而實質上似為真實者。 二、證件形式上雖合規定,而實質上仍有可疑者。 三、證件不完備而有確實人證者。 應面詢人住址遼遠,或交通不便者,得先將面詢要點通知以書面詳細答覆,如仍有疑義再予面詢。
16
舉行面詢時,銓敘部應組織面詢小組辦理。 前項面詢小組委員定為五人,除主任委員由銓敘審查委員會主席兼任,及該案主辦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三人臨時由銓敘審查委員會主席於該委員會委員中指定之。
17
面詢時應由全體小組委員出席,以談話方式行之。問答情形,應作成筆錄,由該案審辦人兼辦。面詢完畢後,即由全體小組委員決定該項資歷可否採認,並報銓敘審查委員會核定。 前項採認之決議,應經小組委員五分之四之同意,始得成立。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