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詢時應由全體小組委員出席,以談話方式行之。問答情形,應作成筆錄,由該案審辦人兼辦。面詢完畢後,即由全體小組委員決定該項資歷可否採認,並報銓敘審查委員會核定。 前項採認之決議,應經小組委員五分之四之同意,始得成立。
抱歉,我不知道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17條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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