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二章 資歷之審查

§ 2–98

2
送審人員證明學歷,應提出畢業證書,如不能提出時,須有左列各款之一之證明: 一、教育部或該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證明書。 二、原學校之正式證明書。 三、畢業同學錄。 中等學校畢業學歷之證明書,如未盡合規定,得暫予採認待查。
3
不能提出前條規定之證明,得繳驗左列證件之一,由銓敘機關認定其學歷: 一、以一定學歷為資格之專門職業證件。 二、與學歷有關之專門經驗公文證明。 三、各機關發給之准考、檢定、甄審、訓練證件,足以證明具有該項學歷者。
4
前條證件,仍無法繳驗時,得依左列方式之一,提出保證書,由銓敘機關認定其學歷。 一、現有正當職業之畢業學校校長或教員一人,具有證件,足以證明為送審人之原校校長或教員者,出具保證書,加蓋任職機關學校社團印章。 二、現有正當職業之同學二人,具有證件,足以證明為送審人之原校同學者,出具保證書,加蓋任職機關學校社團印章。 前項出具保證書人,應繳驗之證件如不能繳出,經銓敘審查會議認為確有可免繳之正當理由時,得予免繳。但其所具保證書內之事項,必要時,銓敘機關得先予調查。
5
送審人員證明經歷,應分別提出任職及卸職文件,如不能提出時,須有左列各款之一證明: 一、原機關或上級機關之證明書。 三、有關係之公文書。 三、公報。 證明曾任職務之等級及俸額,適用前項各款之規定。
6
不能提出前條規定之證明,得繳驗各機關發給之准考、檢定、甄審、訓練證件足以證明具有該項經歷者,由銓敘機關認定其經歷。
7
經歷證明,缺乏卸職證件者,得繳驗左列各款證件之一,由銓敘機關認定之。 一、前後經歷性質相同,並同官等,或較高之服務證件。 二、前後相連之三種職務任職證件。
8
前三條規定證件均無法繳驗時,得經現有正當職業之原服務機關首長或副首長或同事一人,具有證件,足以證明為送審人之原服務機關首長或副首長或同事者,出具保證書,加蓋任職機關學校社團印章,由銓敘機關認定其經歷。 前項出具保證書人,應繳驗之證件,如不能繳出,經銓敘審查會議認為確有可免繳之正當理由時,得予免繳。但其所具保證書內之事項,必要時,銓敘機關得先予調查。
9
送審案應由原送審機關人事機構先審其證件,並應切實加具意見。 前項送審案之證件,銓敘機關認為有疑義時,應向有關機關行查。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