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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送審人員證明學歷,應提出畢業證書,如不能提出時,須有左列各款之一之證明: 一、教育部或該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證明書。 二、原學校之正式證明書。 三、畢業同學錄。 中等學校畢業學歷之證明書,如未盡合規定,得暫予採認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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