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出前條規定之證明,得繳驗左列證件之一,由銓敘機關認定其學歷: 一、以一定學歷為資格之專門職業證件。 二、與學歷有關之專門經驗公文證明。 三、各機關發給之准考、檢定、甄審、訓練證件,足以證明具有該項學歷者。
根據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 3 條,若無法提出前條規定之證明,則可以繳驗特定證件由銓敘機關認定學歷。這包括以一定學歷為資格之專門職業證件、與學歷有關之專門經驗公文證明,以及各機關發給的准考、檢定、甄審、訓練證件等。這些證件足以證明具有相應學歷的人。 範例:最高法院曾在判決中提及,專門職業證件可以作為資格證明,例如獸醫師檢覈考試需提出畢業證書,無法提出時可以繳驗教育部核發的畢業證明書,這符合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 3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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