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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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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出前條規定之證明,得繳驗左列證件之一,由銓敘機關認定其學歷: 一、以一定學歷為資格之專門職業證件。 二、與學歷有關之專門經驗公文證明。 三、各機關發給之准考、檢定、甄審、訓練證件,足以證明具有該項學歷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 3 條,若無法提出前條規定之證明,則可以繳驗特定證件由銓敘機關認定學歷。這包括以一定學歷為資格之專門職業證件、與學歷有關之專門經驗公文證明,以及各機關發給的准考、檢定、甄審、訓練證件等。這些證件足以證明具有相應學歷的人。 範例:最高法院曾在判決中提及,專門職業證件可以作為資格證明,例如獸醫師檢覈考試需提出畢業證書,無法提出時可以繳驗教育部核發的畢業證明書,這符合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 3 條的規定。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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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 3 條規定:「不能提出前條規定之證明,得繳驗左列證件之一,由銓敘機關認定其學歷: 一、以一定學歷為資格之專門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