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證件,仍無法繳驗時,得依左列方式之一,提出保證書,由銓敘機關認定其學歷。 一、現有正當職業之畢業學校校長或教員一人,具有證件,足以證明為送審人之原校校長或教員者,出具保證書,加蓋任職機關學校社團印章。 二、現有正當職業之同學二人,具有證件,足以證明為送審人之原校同學者,出具保證書,加蓋任職機關學校社團印章。 前項出具保證書人,應繳驗之證件如不能繳出,經銓敘審查會議認為確有可免繳之正當理由時,得予免繳。但其所具保證書內之事項,必要時,銓敘機關得先予調查。
根據《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4條所述,當申請人無法提供足以證明學歷的文件時,可以提出保證書。保證書的提出方式有兩種,一是由原校校長或教員出具,二是由原校同學出具。提供保證書的人應當加蓋任職機關、學校或社團的印章。如果無法提供相應的證件,經銓敘審查會議認為確有可免繳之正當理由時,得予免繳。不過,在必要的情況下,銓敘機關有權進行調查。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在申請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時,提供一種有彈性的方法來證明申請人的學歷。例如,當申請人無法取得原校校長或教員的證明文件時,可以藉由原校同學提供保證書來補充證明。這樣的作法有助於提供更多彈性、便利的辦法來證明申請人的學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