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證件,仍無法繳驗時,得依左列方式之一,提出保證書,由銓敘機關認定其學歷。 一、現有正當職業之畢業學校校長或教員一人,具有證件,足以證明為送審人之原校校長或教員者,出具保證書,加蓋任職機關學校社團印章。 二、現有正當職業之同學二人,具有證件,足以證明為送審人之原校同學者,出具保證書,加蓋任職機關學校社團印章。 前項出具保證書人,應繳驗之證件如不能繳出,經銓敘審查會議認為確有可免繳之正當理由時,得予免繳。但其所具保證書內之事項,必要時,銓敘機關得先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