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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歷證明,缺乏卸職證件者,得繳驗左列各款證件之一,由銓敘機關認定之。 一、前後經歷性質相同,並同官等,或較高之服務證件。 二、前後相連之三種職務任職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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