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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歷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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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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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證明,缺乏卸職證件者,得繳驗左列各款證件之一,由
銓敘
機關認定之。 一、前後經歷性質相同,並同官等,或較高之服務證件。 二、前後相連之三種職務任職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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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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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歷之審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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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資歷證明書之核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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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面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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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偽造證件虛偽證明及虛偽聲請證明之處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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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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