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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能提出前條規定之證明,得繳驗各機關發給之准考、檢定、甄審、訓練證件足以證明具有該項經歷者,由銓敘機關認定其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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