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三條規定證件均無法繳驗時,得經現有正當職業之原服務機關首長或副首長或同事一人,具有證件,足以證明為送審人之原服務機關首長或副首長或同事者,出具保證書,加蓋任職機關學校社團印章,由銓敘機關認定其經歷。 前項出具保證書人,應繳驗之證件,如不能繳出,經銓敘審查會議認為確有可免繳之正當理由時,得予免繳。但其所具保證書內之事項,必要時,銓敘機關得先予調查。
前三條規定證件均無法繳驗時,得經現有正當職業之原服務機關首長或副首長或同事一人,具有證件,足以證明為送審人之原服務機關首長或副首長或同事者,出具保證書,加蓋任職機關學校社團印章,由銓敘機關認定其經歷。 前項出具保證書人,應繳驗之證件,如不能繳出,經銓敘審查會議認為確有可免繳之正當理由時,得予免繳。但其所具保證書內之事項,必要時,銓敘機關得先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