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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送審案應由原送審機關人事機構先審其證件,並應切實加具意見。 前項送審案之證件,銓敘機關認為有疑義時,應向有關機關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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