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機關對於公務人員送審案或聲請證明資歷案,所繳證件,已依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如仍認為有疑義時,得予公告徵求負責檢舉。 前項檢舉,銓敘機關應予澈查。
對於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 18 條,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判決書,內容包括銓敘機關對於公務人員送審案或聲請證明資歷案之繳交證件的處理方式,當遇到疑義時,可公告徵求負責檢舉。而對於檢舉,銓敘機關應當進行澈查,確保公務人員資歷審查的程序公正和透明。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法制處網站 -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 第 18 條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 民國 109 年台上字第 1234 號判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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