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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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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機關對於公務人員送審案或聲請證明資歷案,所繳證件,已依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如仍認為有疑義時,得予公告徵求負責檢舉。 前項檢舉,銓敘機關應予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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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 18 條,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判決書,內容包括銓敘機關對於公務人員送審案或聲請證明資歷案之繳交證件的處理方式,當遇到疑義時,可公告徵求負責檢舉。而對於檢舉,銓敘機關應當進行澈查,確保公務人員資歷審查的程序公正和透明。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法制處網站 -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 第 18 條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 民國 109 年台上字第 1234 號判決书

  • 銓敘名詞
  • 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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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 18 條規定:「銓敘機關對於公務人員送審案或聲請證明資歷案,所繳證件,已依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