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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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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或聲請證明資歷案之學歷經歷證件保證書及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虛偽證明情事,或對銓定資格及送審資歷證件作虛偽之聲請證明者,經查明屬實後,除將原案撤銷外,並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其出具保證書人、審之人事機構主管人員、核轉之機關長官,並應同負法律上或行政上之責任。 前項案件經判決確定者,銓敘機關應即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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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偽造名詞
  • 經查名詞
  • 撤銷名詞
  • 具保名詞
  • 名詞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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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 19 條規定:「送審或聲請證明資歷案之學歷經歷證件保證書及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虛偽證明情事,或對銓定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