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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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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人員或聲請發證明書人員之資歷,有左列情形之一,無法行查仍有疑問者,應通知送審人,或聲請人來部面詢,必要時,並得通知出具保證書人來部質詢: 一、證件形式上不合規定,而實質上似為真實者。 二、證件形式上雖合規定,而實質上仍有可疑者。 三、證件不完備而有確實人證者。 應面詢人住址遼遠,或交通不便者,得先將面詢要點通知以書面詳細答覆,如仍有疑義再予面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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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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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具保名詞
  • 人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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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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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 15 條規定:「送審人員或聲請核發證明書人員之資歷,有左列情形之一,無法行查仍有疑問者,應通知送審人,或聲請人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