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送審人員或聲請核發證明書人員之資歷,有左列情形之一,無法行查仍有疑問者,應通知送審人,或聲請人來部面詢,必要時,並得通知出具保證書人來部質詢: 一、證件形式上不合規定,而實質上似為真實者。 二、證件形式上雖合規定,而實質上仍有可疑者。 三、證件不完備而有確實人證者。 應面詢人住址遼遠,或交通不便者,得先將面詢要點通知以書面詳細答覆,如仍有疑義再予面詢。
送審人員或聲請核發證明書人員之資歷,有左列情形之一,無法行查仍有疑問者,應通知送審人,或聲請人來部面詢,必要時,並得通知出具保證書人來部質詢: 一、證件形式上不合規定,而實質上似為真實者。 二、證件形式上雖合規定,而實質上仍有可疑者。 三、證件不完備而有確實人證者。 應面詢人住址遼遠,或交通不便者,得先將面詢要點通知以書面詳細答覆,如仍有疑義再予面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