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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第七章 附則

§ 28–314

28
銓敘機關及各人事機構應備具工作人員業務手冊,詳載承辦工作,辦理程序,依據法規或事例等,以便主辦人員請假或出缺時,代理或新到人員能即時接辦。 前項業務手冊格式及共同事項,由銓敘部另定之。
29
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對下級機關人事機構辦案績效,應隨時注意稽催。並應分別訂定工作競賽辦法,每年列本單位及所屬人事機構成績,於十一月底前報請本部予以獎懲。
30
銓敘機關及各人事機構應依本辦法訂定內部處理程序及期限切實執行,其收發文日期並應確實紀錄,以明責任而備查考,如有不能按期完成者,應敘明理由,簽請主管酌予延長期限。 銓敘部處理案件程序及期限如附表 (五) ,各人事機構及臺省銓審會人事案件內部處理程序及期限,應報請銓敘部或上級機關人事機構備。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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