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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2.08

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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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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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事件卷宗內文書或原處分機關提出於保訓會之據以處分證據資料者,每二小時收取使用費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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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依復審文書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但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保訓會同意翻拍或攝影復審文書者,不收取本項費用。
  2.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3. 重製或複製文書資料,以保訓會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4. 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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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訴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八十四條再審議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準用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者,其收費標準,依前二條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2.0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